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吴**、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9月14日,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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