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绿**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4元,减半收取4497元,由原告安徽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方*与余*、中国人**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江苏**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县明生**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和县明生**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和县明生**责任公司与安徽**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谢*与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谢*与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含**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李**执行裁定书
安徽山**限公司与陈**、陈*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