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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