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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王**、王*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王*及原审被告沭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吕**委托代理人仲**、原审被告王*及原审被告沭阳**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均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按上诉人王**在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即沭阳县青伊湖镇王场村三组77号)以中**法院专递方式(邮件号码EY189324997CN)向上诉人王**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6年2月25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当按照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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