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平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张*平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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