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帆诉被告刘*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潘*帆在开庭前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其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46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潘**负担,剩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0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