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花怀连以房抵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2元,退还于上诉人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