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薛*、第三人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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