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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惠山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社镇政府)、惠山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雅西社居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鑫雅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69元,减半收取108934.50元,鉴定费71198.60,合计180133.10元,由原**公司负担120133.10元,由雅西社居委自愿负担鉴定费6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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