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郑**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叶**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