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屹立(苏州)工程**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屹立(苏州)工程**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屹立(苏州)工程**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屹立(苏州)工程塑**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屹立(苏州)工程**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无**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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