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无**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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