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联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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