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四**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苏州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票据兑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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