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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江苏**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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