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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陈**机动车交通施工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相关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太**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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