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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蔡*等与紫金财产**迁中心支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蔡*、蔡*与紫金财产**宿迁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下称公交公司)、被告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蔡*、蔡*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亚洲、被告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及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蔡*、蔡**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因其近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75781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车辆系我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有不计免赔,其中我司已垫付了3万元,扣除我司应承担的部分后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返回给我司。朱**我司员工,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被害人家属不谅解,被告朱**承担刑事责任,则无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由法庭酌定。

被告朱**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其系被告公交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6时1分,朱**驾驶苏N×××××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宿迁市湖滨新区榉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三台山大道交叉路口向北转弯时,撞到沿三台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杨**驾驶的自行车,致杨**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后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受害人杨**进行尸表检验及死因分析,意见为:杨**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受害人杨**出生于1956年,其生前系城镇居民。

另查明,朱**驾驶的苏N×××××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朱**系被告公交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公交公司已给付三原告30000元。蔡*月系受害人杨**丈夫。蔡*、蔡**蔡月光与受害人杨**所生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蔡**、蔡*、蔡*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根据事故认定,由被告朱**的用人单位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蔡**、蔡*、蔡*因事故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有(相关数据保留整数):

1.死亡赔偿金686920元(34346元/年×20年);

2.丧葬费30892元;

3.精神抚慰金40000元;

4.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本院酌定2000元。

(1-4)项合计759812元。被**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49812元【(759812-110000)】,被**公司合计承担759812元。被告公交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承担诉讼费2145元,因其诉前已给付三原告30000元,故三原告需返还被告公交公司27855元,此款由被**公司直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蔡**、蔡*、蔡*因其近亲属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731957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27855元;

三、驳回原告蔡**、蔡*、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元,由被告公交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公交公司已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直接至江苏省**民法院立案庭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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