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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