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毛**与邢**、沈**、江苏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邢**、沈**、江苏广**限公司确认共同归还毛**借款27万元。于2013年5月底前、6月底前、7月底前、8月底前各归还5万元;2013年9月底前归还7万元。若***、沈**、江苏广**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毛**有权就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邢**、沈**、江苏广**限公司还需赔偿毛**经济损失23万元;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邢**、沈**、江苏广**限公司负担。因邢**、沈**、江苏广**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毛**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04440元。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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