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陆*、陆**、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陆*、陆**、陆**于于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陈**96.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68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太仓市南郊盛园小区6幢103室属拆迁安置房,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暂不处置,且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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