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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限公司与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诉被告钱顺周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钱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司诉称,被告钱顺周系南**长航地中海花园6幢1001室业主,建筑面积124.78平方米。2009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南**长航地中海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1.1元/月/平方米收取。被告至今拖欠2011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的物业费4941.29元(124.78×1.1×12×3),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钱顺周辩称,其没有支付物业费是事实,但是小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其房子渗水问题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仅是派人过来在里面粉饰了一层,没有根本解决渗水问题。小区停车位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原告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对于物业服务存在的不足之处,被告有权督促原告提高服务质量,但不能作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钱顺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新**限公司支付2011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的物业费4941.29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顺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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