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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