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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