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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浙江**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扬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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