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徐**与程*、徐**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徐**、一审被告姜**、江苏**有限公司和江苏苏**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的再审审查过程中查明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一审认定姜**与程*系夫妻关系是错误的,且存在程序问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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