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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诉被告陈*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后因审理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司诉称,被告陈**南**长航地中海花园4幢801室业主。2009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物业管理费按1.1元/月/平方米收取。被告至今拖欠2010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期间的物业费6614.87元,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陈**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南**长航地中海花园4幢801室业主,建筑面积135.44平方米。2009年9月8日,原**公司与被告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南**长航地中海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1.1元/月/平方米收取。被告至今拖欠2010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期间的物业费6614.87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业主登记表、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收费明细表、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拖欠原告新**司物业费的事实清楚,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南通新**限公司支付2010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期间的物业费6614.87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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