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仪征卡麦尔**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仪征卡麦尔**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仪劳人仲案字(2015)第232-17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仪征卡麦尔**限公司给付工资4631.14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黄*等共同对仪征卡麦尔**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仪劳人仲案字(2015)第232-1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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