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诉被告徐州**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于2015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建撤回对被告徐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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