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周**、赵**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周冬冬、赵**交通事故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冬冬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郭**自愿以其所有的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冬冬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郭**所有的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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