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奚**与被告江**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96元,减半收取10448元,由原告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沈**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刘**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周*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信银**昆山支行与曹**、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昆山分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马**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昆山分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昆山分行与江苏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