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昆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中国**昆山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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