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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昆山支行与朱**、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昆山支行与被告朱**、汤**、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朱**、汤**、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2元,减半收取7346元,由原告中信**昆山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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