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董**、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对被告董**、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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