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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无锡**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无**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苏**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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