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无**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苏**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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