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戚**与王**、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戚*江诉被告王**、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戚**称:原告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8日被告王**因家庭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王*提供担保。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8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被告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王**和我是夫妻关系,我是向王**了解才知道借款的事实,王**讲借款是用于工程承包的,王**没有说还过钱。该借款应当由被告王**偿还,我没有工作,无偿还能力。

被告王**、王**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和被告张**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8日被告王**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王*提供担保,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戚孟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今借人:王**,2014年11月18日,××,担保人:王*,(2015年元月18日还款。),××,王*。”原告借款后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戚**与被告王**之间发生的10万元借贷关系,经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证实,该借贷关系现无证据证明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王**对借款应予清偿。因为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张*与被告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张*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为被告王**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因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范围,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辩称无偿还能力,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戚**支付借款10万元,被告王**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张*、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中汇支行,收款人:盐**政局,账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