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恒**限公司、建湖县**有限公司、盐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湖**有限公司线路权经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湖县**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作为(2013)建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依据的《收购协议》的相关条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湖县**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与本案的处理有实际关联,故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公正维护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