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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南京分行、王**、周**、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2元,减半收取6641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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