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常熟分行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交**司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天津市:一、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前归还交通银**常熟分行本金935万元,并支付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复利169729.92元。承担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交通银**常熟分行律师费100000元。三、如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交通银**常熟分行有权对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8795万元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7926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诉讼费84268元,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经政府协调达成了协议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9703997.9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十八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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