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南方**限公司、肖**、杨*、莫**、李**、叶**、屈少好、陈*、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常熟分行撤回对被告常熟汇**限公司、南方**限公司、肖**、杨*、莫**、李**、叶**、屈少好、陈*、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2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3.4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2585.4元,由原告交通**常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