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3362.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