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华**有限公司与王**、徐志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舒馨、人民陪审员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20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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