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及时缴纳。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被告已经付款了,故原告不再缴纳诉讼费也不再继续诉讼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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