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及时缴纳。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被告已经付款了,故原告不再缴纳诉讼费也不再继续诉讼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原告芮**与被告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广**司南京分行与被上诉人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袁**盗窃罪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第三人张*等公安户籍管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陆**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潘**与常熟**修厂、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常熟**纺布厂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华**有限公司与王**、徐志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