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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芮**与被告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芮*玉诉被告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魏**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法院)审理。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至秦**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被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秦**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亦同意被告的移送申请,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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