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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2004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5月26日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于2005年9月22日生下长子李**,现年10周岁,在小学就读;于2009年8月5日生下次子李天乐,现年6周岁,在小学就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情绪激动,娇生惯养,好逸恶劳,整日里无所事事,从不工作劳动。尤为可恨的是被告赌博成性,屡教不改,经常为索要赌资不成殴打原告。对原告和孩子未尽到义务,原告为了生活,被逼无奈出外打工。现被告又频繁赌博,导致双方矛盾再次升级,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理解。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赌博、殴打原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长子、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因太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与被告李*于2004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6日领取结婚证,2005年9月22日生长子李**,2009年8月5日生次子李**。因李*赌博双方婚后时有争吵。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两名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与被告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已经结婚十余年,且生育两名子女,虽因李*赌博导致双发产生矛盾,但李*在庭审中表示以后不赌了,从家庭完整和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董*应给李*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董*也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要求与李*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董*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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