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与东海**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绪胜与被告东**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柴*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