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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鲍*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鲍*子女抚养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和2016年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彩二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鲍*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双方相识,于2015年2月14日公开举行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下女儿鲍爱心。同居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情绪激动,发生矛盾从不和原告沟通交流,尤为可气的是被告公然辱骂原告父母,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无法步入婚姻的殿堂。孩子幼小在哺乳期间,应跟随母亲生活。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鲍*辩称:我想和好,如果实在不能和好,小孩由原告抚养,我不付抚养费。到小孩两周岁后再由我抚养。

反诉原告鲍*诉称:订婚时,马*给我见面礼10000元,我给她见面礼56000元。后来我给她彩礼60000元,上下车礼合计4000元,生小孩后我母亲和我姐给小孩见面礼合计10000元。还有我买给她的三金即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二条,金耳环一副,三金价值9000多元。还有我姐买新日电瓶车一辆给马*骑去了。请求马*返还彩礼119000元、三金、新日电瓶车一辆。

反诉被告马*辩称:我给鲍*见面礼是15000元,他给我见面礼56000元,彩礼给我60000元,上下车礼合计是2000元。只有戒指一枚,项链一条,价值合计3000多元。生小孩鲍*母亲和他姐没有给钱。没有新日电瓶车,只有雅迪电动车是我自己买的。当时用彩礼买家具电器花有30000元,现在家具和电器在鲍*家。虽然我接受一些彩礼,但是我们双方生活时间过长,并生育一名子女,彩礼部分用于购买嫁妆,部分用于小孩抚养及家里生活开支,已经花完了,因此,反诉的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反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鲍*2013年9月相识,2015年2月1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名女孩鲍爱心,现由马*抚养。原被告双方至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因此本院已另行作出裁定,对其反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方提交的马*生育鲍爱心时的病案记录、鲍爱心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鲍爱心系原告马*与被告鲍*共同生育的女儿,原被告对鲍爱心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鲍爱心由原告马*抚养,鲍*也同意由马*抚养,因此鲍爱心仍应由马*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被告鲍*应当负担鲍爱心的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及江苏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的标准,未直接抚养鲍爱心的鲍*应当付给鲍爱心每年抚养费酌定为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鲍爱心由原告马*抚养,被告鲍*自2015年10月21日起每年的4月21日前付给鲍爱心一年抚养费4000元(如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一年的抚养费4000元于2016年4月21日前付清,以此类推),付至鲍爱心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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