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广**司南京分行与被上诉人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分行)与被上诉人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广州**分行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广州**分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南京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分行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