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3月11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孙**预交),由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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