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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丁*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汤**,被告丁*甲及委托代理人施国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丁*乙,现就读于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下半年分居至今。被告也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当庭撤诉。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丁*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承担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丁*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没有隐瞒欠债事实,被告欠债是经营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起诉离婚是听说原告有外遇,后了解真实情况后认为对原告不公平,故撤回起诉。原、被告曾经为了家庭矛盾争吵过,但在女儿以及双方父母的调解下已经和好,不存在分居的情形。请求法庭调解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1日按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丁*乙,现就读于XX三年级。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2015年7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照顾、和睦相处,为创造和睦、温馨的家庭而共同努力。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近一年后领取结婚证并举办婚礼,婚后生育一女并共同生活近15年,足以证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生女丁*乙现就读于XXXX,正处于人生和学习的关键阶段,需要父母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望原、被告以家庭为重、珍惜夫妻缘分,改正自己的不足、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为孩子成长和学习提供一个完整的、充满爱的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张*负担、被告丁*甲各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业部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80×××63)。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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