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范**、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范**、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范**、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9996.72元及借款期内利息40507.2元,承担借款本金599996.72元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1.73‰计算),承担律师费34000元;范**、蒋**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江苏江南**有限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以抵押财产溧阳市昆仑东苑四区25幢2-301室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73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4776.92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蒋**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昆仑东苑四区25幢2-301室的房地产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暂未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昆仑东苑四区25幢2-301室的房地产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暂未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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