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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南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张**、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借款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合计121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存款466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就本案标的余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张**于2016年春节前20天付40000元,2016年6月底前30000元;余款4750元,如张**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否则余款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2015年11月30日张**提前履行30000元,也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就本案标的余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溧南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张**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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